关于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关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征收为何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有什么目的。
2、纳税人用以购买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镶嵌首饰),在计税的时候为什么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这不是重复征税么?!
跪求大神解答 非诚勿扰。

1、关于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2、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3、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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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9
这是套件了。不好分开计算哪个退,哪个应该交了。还有就是就像酒类产品一样。包装物也要收消费税的。
金银珠宝以旧换新可以按纳税人实际收款额做为消费税纳税额计算了。其它的商品就不行了。就这个道理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1
珠宝玉石和金银饰品应该算2种消费品了,都应该交各自的消费税,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