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终解释权贵宾卡上写了,工商查到,要罚款吗?0分

如题所述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中消协也透露,“最终解释权”应在全国范围内被废止;江苏省、南京市工商部门也在积极行动,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不合理却处处能看到

  在现实生活中,打折商品不予退换的情况不少见,而商家大多拿出“最终解释权”来“解释”问题。当然除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最终解释权”也在各种地方可见。

  采访中,很多市民对记者讲出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明明是商店发放的“代金券”却在顾客买东西时被告知“不能使用”,必须消费满多少金额,还必须购买指定品牌;超市购物券不能找零,超出部分必须自己付钱补差价;一些商店的会员卡,办卡时说达到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东西,可是经常在没有提醒的情况下,突然告知会员,卡里面的积分已全部作废……

  “打折商品不予退换到底有没有道理?为什么不事先告诉我们应该怎么使用抵用券?而是都等我们花了钱之后,才用‘最终解释权’来敷衍我们消费者。”有读者说。

  很多市民大呼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遭遇了霸王条款。尽管如此,有些人却往往不愿意去和商家理论到底,觉得既没多少钱,也没必要花那么大力气,还不一定有用。

  商场:我的活动我作主

  一家商场的部门经理认为,他们曾经也推出过带有“最终解释权”的促销活动,但强调绝对不是要去欺骗消费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纠纷。

  “每个人对促销活动的理解不一样,可能商场是这个意思,但是消费者不是这样理解的,这样就会出现一种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产生纠纷。”

  同时他还说,在认识上出现偏差的时候,他会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由商场出面把问题解决好,这也是对“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的一种解读。

  另外也有商家认为,既然是促销活动,或是打折商品,消费者得到好处了,解释权当然是归商家所有。

  律师:不能损害他人权益

  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的卞弘毅律师认为: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只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并无对合同有最终解释的权利,而且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以后将不会再有商家敢用“最终解释权”了。

  记者了解到,近期,工商部门将对相关行业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类似条款,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从2010年11月13日起,商家再用“最终解释权”拒不整改的,将被工商部门处罚。根据规定,工商部门可对商家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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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7
不告不理,告了也不理,解释权的是都是这么写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哪有人被罚过
第2个回答  2011-03-09
应该不会的,我们做的卡上面都有呀,解释权都是归商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