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天津户口,我是外地户口,怎么才能迁入天津户口。

如题所述

登记结婚满3年,并且配偶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把户籍迁入天津市落户。

1、天津市投靠配偶落户受理条件

(1)天津市户籍人员与外省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满3年,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将配偶户籍迁入天津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对原为天津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配偶为初婚、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

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执行原政策,不设年龄及结婚年限要求,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

(3)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天津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人员死亡的,双方登记结婚满3年,外省市户籍人员未再婚,仍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已故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靠配偶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

(3)婚姻关系证明;

(4)随迁双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法律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7)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打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并加盖民警章。(不需群众提供)

3、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

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分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扩展资料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

第四十四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四十五条  公民因搬迁或购房,在我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或两区三县之间迁移户口,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

迁移人非房主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提出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在我市市内六区、 环城四区、滨海新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迁移,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第四十七条  因离婚户口自原配偶户内移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投靠亲属落家庭户;无人接收的,可以落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局-投靠配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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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2
你婚后可以把户口落在你婆家或者和你丈夫的户口落在一起。
很简单。
第2个回答  2011-03-13
结婚满十年满35岁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看看你属于那一项吧
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 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