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转学

如题所述

瑞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转学的相关流程:

第十七条:当学生因家庭住址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需经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并携带双学校盖章的转学证书和《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出学校将资料整理后,小学转至教育学区,直属小学和初中则上报至市教育局义务科。转学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若转入学校接收能力达到上限,难以接纳新学生,需及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部门协调附近学校安排。未能转入其他学校的转学生,原校需接纳他们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通常不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间也不允许转学。学生应保持在原学校就读,未经正式转学手续,不得随意插班。

第二十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确保转入学生与原年级同步就学。未经转学程序,学校不得擅自接纳新学生。转学生不得通过考试或试读方式进入新学校。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接收学生时,必须核实转学证书的真实性。转出和转入学生的相关证书存根需每学期整理并存档,同时上报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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