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装饰协会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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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肇庆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和有关人士组成的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求发展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与本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规范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经营行为,增强本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我市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品位,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本行业合法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肇庆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肇庆市沙墩路8号永阳大厦2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及时向会员和广大企业宣传、印发有关文件、资料。
  2、调查、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和咨询服务。
  3、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情报、先进技术方面的信息,提供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项目服务。
  4、推动行业内外的多种形式联合,协调行业内部管理和市场有序竞争,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5、协会组织、宣传和监督有关产品标准的执行。
  6、接受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7、收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要求,协助企业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8、发展与促进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沟通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的渠道,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组织业务考察、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产品展销,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业务交流。
  9、编辑、出版、发送为本行业服务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10、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协会理事会予以审查、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3、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协会及时反映业内新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5、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能力强;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发起人自筹资金;
  2、会费;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交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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