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判刑。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构成受贿罪,因此受贿15000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扩展资料:
案例:
北京社区民警受贿3万获刑2年
北京晨报讯(记者黄晓宇)男子张某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在辖区内为非法经营网吧的朱某提供帮助,并收取其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后张某不服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了解,男子张某今年49岁,于2010年至2014年2月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为朱某在辖区内非法经营网吧行为提供帮助,多次收取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后张某于2015年3月21日被查获归案,其亲属退缴了3万元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在案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张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三中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社区民警受贿3万获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