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支持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提供低息贷款,促进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该办法旨在规范贷款管理,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银发[2002]247号文件的要求,贷款定义为受托人(如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的金融支持。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必须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若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受托人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处置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指的是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管理部,受托人则是接受委托进行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则是提出借款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贷款的具体操作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导进行,包括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并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协助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这一规定适用于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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