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制度的制度危机

如题所述

美国的选举制度居然允许“不忠选举人”的情况出现,许多人可能都感到难以置信,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联邦法律并未要求“选举人”必须按选民意愿投票。据报道,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它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课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仅自1948年以来就有8名“不忠候选人”。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对于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选出,而是透过间接选举产生,关于这一点,不只是其他国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这回事。选举人票数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5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德克萨斯州次之,选举人票38张。是故,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在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中,除内布拉斯加与缅因州之外,其余都采“胜者全得”制,以加州为例,只要戈尔获得的普选票高于布什一张,戈尔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张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不必政治学大师,即使一般民众了解之后,都会认为不合理。
2004年美国大选时,由于出现查票纠纷,不仅中共、古巴、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官方媒体借机嘲讽美式民主,批评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不体现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国为什么要实行"选举人"制度,而不是按人头票计算。但如果对"选举人"的历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会发现,恰恰是这种选举方式,体现美式民主的特色,并保证着美国宪政制度的稳定和有效。因此,两百多年的“废除”也注定不会成功。
由于类似以上的种种政治事件政治丑闻不断爆出,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Hardaway)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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