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丰泰橡树溪谷以欺骗、忽悠、不诚信的形式让我交了定金,我该怎么

东莞丰泰橡树溪谷以欺骗、忽悠、不诚信的形式让我交了定金,我该怎么办?

买房不签“霸王协议”,2万定金就打水漂!深圳客在莞购房被“套”
        ——樟木头丰泰像树溪谷

2016-07-03 东莞业主生活平台 房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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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房子,交完定金,满心欢喜等着签合同。可当正式签合同时,发现除格式合同外还有补充协议。签吧,觉得大部分的补充协议都偏向开发商的利益;不签吧,房子买不成,定金也不能退。 樟木头镇的张先生最近就摊上了这样的糟心事儿。

张先生在深圳工作,今年6月初,他看中了樟木头镇丰泰橡树溪谷楼盘,与开发商东莞市龙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但签订正式合同时,张先生发现《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业主:补充协议存在“霸王条款”

张先生说,6月13日,自己和家人看中了樟木头镇丰泰橡树溪谷(推广名)楼盘,实际法定名为尚峰桃园项目的49栋2401房,并缴纳了2万元的定金。

按照双方认购书协议约定,张先生应该在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一齐缴纳30%的首付款。张先生说,6月19日他高高兴兴去售楼处部签合同时,销售人员除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大家常说的购房格式合同)外,还合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同时签订。
翻阅这份补充协议后,张先生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还与格式合同相悖。比如对逾期交房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办理完毕收楼手续后,出卖人应该对质量瑕疵部分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及时进行修复,整改等工作,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不影响该商品房交付。
张先生还发现,开发商对于业主公共部分的使用权限与买卖合同存在差异,补充合同约定,归业主共有的部分,由出卖人或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此项权利,为促进该商品房以及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整体推广以及经营管理,买受人同意将此款项作为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宣传以推广及经营费用的补贴。 张先生认为,这为以后所在小区共用部分作为物业经营谋利埋下了伏笔。
此外,在补充协议中的大部分内容,在张先生看来都规避了开发商的风险。
“补充协议里面说,出卖人可在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立面、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出卖人无需向买受人或者其他产权人支付相关费用或承担责任。” 张先生说,这明显是开发商在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
不签补充协议定金没得退
6月24日,作为开发商的东莞市龙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张先生发来了一份通知,告知张先生在7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缴纳剩余房款,否则根据约定,开发商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之前的定金。
张先生和家人认为,既是补充协议,那就有商议空间,但提出增加合理要求时遭拒。负责代理销售的公司销售人员告知, 2万元是定金,如果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逾期没有缴纳首付款视为自身放弃购房,定金无法退还。
“无法协商,不签还不退定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张先生认为,补充协议表面上是一纸协议,双方能够坐下来就关心的问题一一协商,但实质却是:必须接受条件选择买房,否则损失定金。
“这些补充合同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理解,但没想到这份合同还有这些内容,那不就等于挖好了坑等着消费者跳?”张先生说,此前销售人员也没有主动告知,补充协议是直到签合同时才看到,和他一样的还有十几户购房者吗,很多购房者也没有引起重视。

消费者委员会介入调解

所长昨日来到该楼盘,不过作为开发商的东莞市龙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峰桃园项目营销中心却大门紧锁,未见到工作人员。张先生说自己6月19日带齐了销售之前要求带的资料和文件,但是就合同补充协议无法与开发商达成一致。 6月24日再次去楼盘找对方沟通,任然无法达成协议。
针对大部分补充协议的内容都对开发商有利,张先生提供的一份与代理律师的录音显示,对方表示自己不能修改补充协议,需要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如果不放弃购买,购房定金则不能退。张先生称,楼盘的销售方和开发商的代表表示,对不退定金如果有异议,可以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感到不公平的张先生先生向樟木头镇消委会进行了投诉,后者目前已介入调解。
所长提醒: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暗藏陷阱不得不防

所长了解到,由于标准的购房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部分每个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另外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部分开发商制订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未到房管部门备案,其中可能暗藏陷阱,比如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等内容。

所长提醒,购房人要警惕补充协议里写有“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这类条款。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而上述补充协议所设格式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有律师就表示,购房定金是对双方进行买卖合同时的一个保障,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靠不正当途径维权肯定不能退。如果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双方对购房合同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致,则定金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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