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海事部门与渔民冲突问题

如题所述

一、含义(一) 法律冲突的含义
  通常而言,法律冲突只是社会冲突的变种。目前而言,法律冲突本身有三种含义:
  第一,它指国内的法律和法规同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第二,它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本国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
  第三,它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乃至相反规定,导致它们相互抵触或不一致。 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冲突正是指第三种含义上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表现
  1、 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同宪法的冲突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就意味着:其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其二是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根据现行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意味着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在我国,宪法也是由全国人大修改的,本来这是一种理想主义设计,可以保证二者的一致,但从现实生活而言,二者冲突的情形不仅存在着可能性,而且不可避免。
  2、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相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2)地方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3)地方政府和较大市政府的规章相冲突;(4)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下位法应依上位法为立法依据,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亦即地方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循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原则,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制定主体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冲突。但在实践中,常常因为观念的不同、理解的差异、利益的驱使,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
  3、 同位法之间的冲突
  同位法之间的冲突是指法律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常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同法律之间的冲突;(2)区域间的地方性法律、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3)法律解释之间的冲突。
  仅就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而言,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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