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及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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