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符合前款规定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的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设立,坚持政会分开和自愿入会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组织、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以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具有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省的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 协会会员与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等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行业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协会章程规定。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为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任期和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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