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性质不同:雇佣合同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努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 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冲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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