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三种颜色罚单

如题所述

一、一般有三种,但告知单的颜色很多,每个省市有不同规定,常见有白色、黄色、红色的告知单,看看通用的规定。

1、交警贴的告知单,叫“违法停车告知单”,罚单上面会写明车牌号、颜色、类型、违章的时间、地点,而且也会写有值勤警察的名字或者警号,这个内容是比较详细的。

2、协警贴的告知单,名称叫“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这类罚单基本都是起到警示作用,也会上报给交警,但是会不会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后面在系统一直里查不到,就不需要处理。

3、城管贴的告知单,名称叫“城市管理行政违法停车告知单”,这类罚单一般是在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情况时,这种罚单与交警贴的罚单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拿到这种罚单后,可以先进行咨询再处理。

二、而罚单按颜色的处罚方式:

1、交通违法教育通告单,绿色的。正面有非常醒目的“免于罚款给予教育”交警对当事人用于轻微交通违法,使用不罚款不扣分处理。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黄色的。主要用于现场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记分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红色的。主要用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但要求交通违法驾驶人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凭证。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白色的。主要用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收缴物品、检验血液、尿液、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的凭证。

5、公安交通管理警告处罚决定书,蓝色的。正面印有“免于罚款给予警告记X分”红色字样,主要用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罚款但要给予警告,严格记分。在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同时,达到警告教育与记分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书面告知;
(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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