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转让与无权转让的区别

如题所述

今年2月以来,是否取消住房公积金引发热议,其背后蕴含的是房子这一敏感问题。接连飘升的房价令购房者望而却步,为了购买到特惠价格的房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房屋交易模式:购房者通过购买他人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安置房等特定优惠价格的购房指标,以实现购买房产的目的。这种交易方式确实能让购房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房产,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交易方反悔的情况。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常有发生,笔者在检索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后,就“购房指标”转让相关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 “购房指标”性质认定

购房指标转让方在转让购房指标时,房屋尚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是转让方并未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转让方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购房资格,因自身需求将此购房资格转让给第三人也即受让方,由受让方交付房屋的所需费用。此种“购房指标”的性质如何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购房指标”的性质存在两种表述:

1. 购房指标为一种可期待物权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终字第160号罗邵云、许玉秀与郑春玲、吴华文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表述:“集资建房资格的性质是一种确定的民事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可期待物权。虽然集资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单位通过分房将职工基于其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的条件所确定的房价及其相关附属因素确定各职工名下,所以在分房方案确定后,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已经是确定下来,是一种民事的可期待物权。因为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职工依法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转让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同等表述的案例还有许多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申183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232号。

2. 购房指标系一种可期待利益,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67号黄琳、严克娴等与黄碧梅、马锡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协议书亦明确载明为“市场运作房屋购买指标转让”,可见协议签订时,黄碧梅、马锡魁对协议书指向的市场运作房享有的权利仅是资格权利,系一种期待利益,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黄碧梅、马锡魁可以转让。” 同等表述的案例还有许多如: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292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450号民事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虽然法院表述存在差别,但是究其本意均认为购房指标的性质是一种民事可期待权,依法可以转让,且不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因此,对于购房指标在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依据其性质可以转让。

二、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情形一:“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非当然无效。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申1835号李蕾与麦王国、陈清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法院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麦王国实际是将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转让给陈清君。“购房指标”转让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房屋交易模式,实际上这不是房屋所有权为标的物而是以“购房指标”为标的物的交易。“购房指标”转让的是购房资格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应认定是一种民事的可期待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未规定不得转让。虽然“购房指标”的对象范围是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指标享有者的权利已经确定下来,所以依法可以转让,这种转让也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故这种行为的转让不宜认定无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28
1. 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区别 两者的概念就存在很大的不同。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
3.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
第2个回答  2022-01-28
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是从国家到企业或者个人的情况。 2、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3个回答  2022-01-28
指标转让与无权转让的区别,指标而与无权怎样的区别,就在于指标转让,说明他是有指标限制的,无权转让,那么说明暂时没有权利这样的,所以说这个区别就在于指标是有权利的
第4个回答  2022-01-28
陶小泉认为,上述纠纷是购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