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规工作负责人可以兼动火工作负责人吗

如题所述

可以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指本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不参加动火工作,应由动火申请部门的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始终坚守现场并组织、监护动火作业。在动火工作票终结之统一收集动火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文档,在动火工作票执行结束后交由动火申请部门安全员、和动火所在输气站分别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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