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如题所述

26.确定考察对象时,如何把握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已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本人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继续提名及平级转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主要有以下规定:

受到诫勉的影响期。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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