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我国对身体机能丧失与残疾程度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根据失常的器官功能与残疾程度共分为十个级别,从重至轻依次排列。
此标准中以智力功能障碍为例,一级的定义是由于颅脑损伤导致患者的智力水平达到或低于20分,日常生活完全无法独立完成;对于二级,该标准则规定,患者颅脑损伤后大脑皮质活动度低于等于34分,日常生活需要有人全程陪护;而对于三级,同样基于大脑皮质的功能分级,该级别的限定条件是患者大脑皮质活动度在34分以上但小于等于35分,同时需要高频率的护理干预及留意。
至于人身伤害赔偿金额问题,具体赔偿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医疗费用,包括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以及住院费等等,这些费用通常需要以当地治疗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收据或病历档案为准来进行确认。
如有必要,可申请司法鉴定进行进一步鉴定;
2.误工损失,即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期间因为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应该依据其实际的伤害程度、身体恢复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给出的相关证明来计算确定;
3.伙食补贴,即住院期间,受害者所享受的伙食补给数额,这项赔偿需要严格依照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与住院天数相乘算出最终数值;
4.护理费用,即因受伤影响自身生活自理能力的受害者,在康复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该笔费用需要根据法律鉴定结构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来确定合适的额度;
5.交通费用,针对那些需要前往本地医院就诊或必须转移到外地就医的受害者而言,其本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所需的交通费用均应得到适当的补偿;
6.住宿费用,患者若需要到外地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因医院无空余病床或其他客观原因限制不得不候诊,同时受害者的病情不适宜来回奔波,或者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用超过住宿费用,那么他们个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所需要的住宿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7.营养费用,即依据由法律鉴定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伤势严重,确实需要通过补充营养品作辅助治疗的情况下,其因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予以适当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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