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中,若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未能遵循生态城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将面临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如在生态城内使用煤、油燃料锅炉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向大气排放粉尘,环境保护部门将进行整改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导致大气污染的,同样由环保部门或相关部门勒令改正,罚款额度在二千元至二万元之间。若逾期未达环保要求,可能面临停工整顿的处罚。


对于破坏、非法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如有损失,责任方需依法赔偿。


若条例中的处罚事项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冲突,将优先执行已有规定。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限,将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于2011年10月27日由无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制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生态城规划、生态城建设、生态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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