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题所述

专利侵权案件新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针对专利侵权纠纷,给出了一套清晰的法律指导。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诉讼中关于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可能会被驳回。然而,如果无效决定被撤销,权利人有权重新启动诉讼,时效计算将从行政判决送达之日起开始。


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明显违反专利法的侵权案件,通常会中止诉讼,待专利无效决定尘埃落定后,再确定侵权行为的保护范围。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再审请求的审查可能会被中止,执行将根据原判决进行调整。对于行政诉讼期间的专利侵权案件,最高法明确指出,特殊情况可以中止审理,但通常会继续进行。


解释二引入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机制,旨在提升审理效率。专利权人的时效计算则依据民法规定,从专利权恢复有效时开始计算。即使专利侵权案件已经判决,若涉及再审审查,也可能因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暂时中止。


然而,无效专利决定对判决效力的影响引发关注。为确保执行,专利权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侵权方则可通过反担保机制寻求平衡。尽管《解释二》旨在提高效率,但受限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诉讼周期问题仍然有待解决。修订专利法可能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途径。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中止诉讼的决定需审慎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与行政诉讼相关的专利权法律稳定性。最高法的批复明确指出,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诉讼并不因行政诉讼中止,具体取决于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深入评估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与可能的冲突。


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周期长,根源在于现行的民事和行政二元诉讼结构。《解释二》的“先行裁驳”措施旨在缓解这一问题,但要实现彻底改革,仍需立法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例如,只有当技术方案确实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诉讼才会因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止。总的来说,新解释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在寻求司法实践与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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