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监督纠正

如题所述

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管理中,实施了明确的职责划分。首先,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强调,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他们负责设计并推动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同时,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运作,他们负责定期检查内控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督促管理层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报告和信息反馈机制,任何发现内控隐患和缺陷的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或控制人员,都应立即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和一百三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监督和评价的职责。监督部门需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上级机构则根据内控信息对下级机构进行评价,将结果纳入经营绩效考核。

为了确保内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问题处理和纠正机制。管理层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各部门落实。对于内控失效导致的重大损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主要责任,而内部审计部门则对未尽职尽责的审计行为负责。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则直接负责纠正内控问题,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最后,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对于违反内控制度行为的追责,确保内控文化的严格执行和内控环境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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