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为促进教育公平,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并减轻贫困学生还款压力,山东省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6]14号)制定。

自2006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前往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若服务年限满5年或以上,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将由财政代为偿还,这被称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代偿资助的对象限于山东省内经正式批准的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服务地区包括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农村中小学、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等。申请代偿资助的毕业生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遵守法律法规、品学兼优、自愿服务5年以上且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等。

申请流程包括在离校前提交申请表、就业协议及还款计划书。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将材料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偿还贷款。代偿资金分五年逐年偿还,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职者需归还代偿资金并恢复个人还款。

高校需与就业单位和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及时更新毕业生工作情况,确保贷款管理的顺利进行。对于虚假申请或违约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代偿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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