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定之后才能做为鉴定材料吗?

如题所述

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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