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司法警察不是协警。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
而司法警察具有行政执法权。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有:
1、维护审判秩序;
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执行死刑;
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司法警察分为:
1、警政处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度,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和审核,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主要领导任免职备案,协调、制定司法警察工资福利、优待抚恤政策等工作。
2、警训处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教育训练,组织、监督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体能达标考核,指导、管理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教官队伍建设等工作。
3、警务处
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协调跨省份的重大警务任务和协调应对重大警务突发事件,研究、制定警用装备管理制度,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警务安全,开展警务督察等工作。
聘任制司法警察不是协警。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
协警职务
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警察。在我国司法警察的权利比较集中,司法警察是保护人民安全的。司法警察授予警衔,警司及以下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授予,警督、警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最高为一级警监。
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是警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
职权规范
《人民警察法》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
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国外
美国司法警察隶属司法部,负责保护联邦法庭、运输囚犯、抓捕逃犯、保护证人、查封财产等职责,工作性质相当于我国的刑事警察,与之拥有类似职责的还有英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司法警察。俄罗斯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负责保障各级法院的秩序,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裁决,是执行工作警务化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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