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高令的执行人是一样的。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扩展资料: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制消费制度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互为依托:一方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另一方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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