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根据部署,2020年4月25日起,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12个省(区)首批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
6月20日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5个省(区)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将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发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
2、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