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创新

如题所述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设目标,是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精神,又快又好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
  (一)落实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有效措施,每年度应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讨和解决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
  (二)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领导。〖HT〗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在2009年底前明确1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配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有关业务。
  (三)继续加强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应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进入人防部门的干部职工,应优先在军事院校中挑选。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
  (一)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使我市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充分发挥其战时能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行政划拨,其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实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防空警报无线控制系统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围防空警报统控能力。重点目标和重点范围必须装备具有二次报警能力的警报设备,建立有(无)线双重控制系统。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人防单边带无线电台数传网络,使全市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并具备数据、声音、图像传输能力的网络,战时用于防空指挥、平时可作用防灾救灾应急通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供电、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等部门,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道、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利用规划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管理。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为政府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中要素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落实。
  (二)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修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各专项规划,于2009年前完成编制《肇庆市城区(含高要市城区)人防地下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工作方针,防护工程建设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的,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设计、审查、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未出示其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证的,建设部门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国防战备需要,并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制订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规划,达到“整合资源、改造利用、强化管理、盘活资产、以物业养物业”的目的,实现“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强化已建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管理,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工事时,应积极改造旧工事,完善战备功能,强化平战转换和管理,依据战备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护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战结合的可用性。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自来水和用电增容减免,用水量和用电量适当宽松等方面优惠政策,改善其投资环境。
  四、积极制订《防空袭方案》和《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建设实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
  (一)修订《防空袭方案》。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修订方案的要求和纲目,认真组织《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防空袭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肇庆军分区批准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订《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点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确定辖区重点目标并划分类别,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组建防护机构和防空救援队伍。每个重点目标要制订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报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应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伪装防护,明确职责任务,适时开展防护演练。属重要工程或重大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须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三)建设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有计划地建设应对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和突发重大灾害的场所。建设应具有疏散隐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场所。按照《广东省肇庆市防空袭方案》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战备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员分配工作,划分隐蔽位置,确定疏散路线,标明工事出入口,维持疏散治安秩序。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设施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给和有利服务。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
  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能职责。加强指挥信息化建设,在防灾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和防空救援组织等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适时加挂“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职能,积极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职能转变。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人民防空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的下洞补贴。
  (二)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需按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一)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规宣传机构,落实人民防空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问责制,提高人防执法能力。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安全教育范围,纳入社区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小学教育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度在中小学开展“三防”教育,宣传部门与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防灾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防空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抓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警报试鸣前要加强对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公告的宣传,交警、供电、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鸣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适时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会同军事机关选择合适的社区开展防空袭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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