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0

公司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一、公司法人否定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或将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账目清晰,资金控制与使用没有混同一般依据该条款追究股东责任不太现实。
二、股东虚假出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内责任,却有明确的规定,即: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人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不追究责任,债权人可以追究吗?

济南丁德峰律师给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一、公司法人否定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或将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账目清晰,资金控制与使用没有混同一般依据该条款追究股东责任不太现实。 二、股东虚假出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内责任,却有明确的规定,即: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苏州公司注册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责任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均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拿公司干股的人如何避免被追究责任,当公司破产、欠债,债权人起诉,公司资不抵债.谢谢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不需要股东个人承担责任的。

苏州公司注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亦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之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破产清偿后,公司债权人如何追回剩余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的主要的核心的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规之广,决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复杂,具体步骤是:
一、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组建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偿债务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七、报告清算工作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
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九、追究破产责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十、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十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A公司被工商局吊销,A公司的股东B也被工商局吊销 ,A公司的债权人C如何追究股东B的清算损害赔偿责任?

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失去的经营资格,但企业的债权债务等责任并不随着营业执照的吊销而丧失,A公司的债权人C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追究股东B的清算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执照但股东不清算,股东的债权人如何办?

是的,工商局说的没错,企业吊销执照后不能转让股权,只能是清算。当然,也是不能拍卖股权了。 你不是该企业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清算。但你的债务人有这个权利啊,建议你说服他,让他申请。他为了摆脱债务,应该是能同意配合的。 如果他拒绝配合,你则可以以甲壳虫在该企业的股权,在该企业已经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后已经成为企业对甲的到期债务为由,执行第三人,查封和执行该企业的财物。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公司法人代表(大股东)死亡,帐本下落不明,如何开展清算?小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你好,
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公司法人代表(大股东)死亡,帐本下落不明,公司怎么清算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开展清算:
1、请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2、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3、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债权债务。
4、督促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继承人和股东一道启动公司清算
关于小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你所承担责任就是出资限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