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中关于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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