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有一手被背书人填写错了,背书人不肯给我们出证明,怎么办啊?

我公司D,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在拿去银行办理贴现时把第一被背书人名称C中有一个字写错了,于是我公司D就去找第一被书人A出证明,A查了该张汇票后说他们是将汇票背给B的。B后来将该张汇票付给了C,但在该汇票上没有盖章就给了C,也就是说汇票上A的下一家是C,我去找A出证明,A只答应只能给B出证明,但汇票上根本就没有B公司的名称,请问我该怎么办呀,急啊
谢谢各位解答,汇票正面的收款人是A,A把票给了B,B又把票给了C,问题的关键是汇票后面的背书人里没有B,A的下一手就直接是C了,C过了还有D、E、F、H、H过后才是我们公司。我也很讨厌收这个东西,但老板要收,我也是没有办法呀。

收到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有一手被背书人填写错了,背书人不肯给我们出证明,处理方法是行使追索权即可。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其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作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通知拒绝事由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依规定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证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3)债务人自动偿还
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较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这种追索叫做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该请求以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请求偿还的金额,即追索金额包括下列三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 受领和交会汇票
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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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1
遇到这种状况比较麻烦了,去找给你票的上家C公司,让C公司找B公司,B公司找A公司。
但!B公司是不是汇票正面的收款人啊?如果是,那么这张汇票背书是不连续的。你可以将票退回C公司。
第2个回答  2011-01-11
A不出。你就找C 去找人帮你搞定。C搞不定你就退给他
兄弟 收这东西时,一定要看清楚了,不行就不要,避免给自己找麻烦。
第3个回答  2011-01-11
看得有点绕,但大致意思明白,就是汇票上没有B,但是实际交易中有B存在。
解决方法一:协调A公司,让A公司出证明,因为在汇票背面看来是A直接背书与C(没有B公司存在),协调过程中你们D公司也可以给A公司出一个私下证明(内容就是说明事实情况,A公司不承担责任),有了这个私下证明通常公司都不会难为你们了,生意人和气生财嘛,哈哈,毕竟是要贴现。
解决方法二:如果上述方法行不通,就只能追索前手背书人了,逐步向前手追索以弥补损失。

下次验票验章以及填写背书人时一定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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