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婚妈妈分手不要娃1年后反悔,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如题所述

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这名女子的请求,孩子的抚养权继续是交由他的父亲的女子每个月需要支付1000块钱的抚养费,一直到孩子18岁为止。其实有很多人不太能够理解这样的一个决定,他们会觉得小朋友那么的小,难道不是应该要跟着妈妈比较好一点嘛,的确是这个样子的,如果是正常离婚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是会更加倾向于判给妈妈。

 

但问题是这个情况是不一样的,他们两个人是没有结婚的,是在外面打工的时候认识的。虽然说怀了孕生了小朋友,但是他们却始终都没有领结婚证。而在儿子出生的一个月之后,他们两个人因为经常吵架,最终受不了就选择分手了。在分手的时候,这个妈妈坚决不要儿子态度特别的坚硬,所以父亲就把孩子带回家去抚养了。

 

这也算是两个人共同商量过之后的决定嘛,因为这个妈妈一直都不要孩子那么做父亲的肯定不可能轻易放弃啊,总要有一个人承担这个责任吧。结果没有想到小朋友一岁的时候妈妈就反悔了,她就很想要回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去打官司,但是法院却并没有支持他的行为,因为法院觉得当初你有能力要这个孩子的时候,你坚决不要他,可是现在人家过的好好的,你又要来打扰他的生活的,肯定是不行的呀。

 

其实我的想法跟法院也是一样的,如果说是因为某些不必要的情况,你不要那样好说一点,可是当初是你自己坚决不要的,你认为这个孩子可能会影响到你的人生。现在的孩子的爸爸把他抚养的好好的,你又要跑过来抢,那么人家怎么可能会随便给你呢?小朋友从来都不是一个物件,不是说你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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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17

  法院最终并没有准许未婚妈妈的诉求,而是要求该母亲每月给孩子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岁。没有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该女子自然不满意,虽然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这我就不理解了,又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都不想给孩子抚养费,难道是害怕这些钱没有花在孩子身上?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未婚母亲王某在南京与张某恋爱,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王某未婚先孕,那时两人相处很融洽,于是先办理了婚礼,但没有时间去民政局领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两人并不是夫妻关系。孩子出生一个月后,王某经常与张某发生矛盾,经过考虑,王某觉得无法与张某继续相处下去,决定分手。

  分手后王某并没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张某便和家人一起照顾儿子。孩子一岁时,王某突然间改变主意,想要拿回孩子的抚养权,随后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考虑到孩子属于未成年人,而且此前孩子就已经跟父亲生活在一起,最后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对于这件事网友有何看法?


  网友评论法院未免太无情了,按道理两岁以下的孩子,理应判给母亲。孩子在形成过程中父亲只提供了一个精子,母亲却要长寿十月怀胎之苦,一朝分娩之痛,为什么不能够让母亲要回孩子?关于这个问题有关律师给出解释,王某当初明明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是她却坚决不要,是她自己放弃了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她已经抛弃了孩子,现在孩子已经与父亲有了感情,盲目把孩子改为母亲抚养,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从保护未成年角度出发,让孩子跟着父亲生活会更好。

第2个回答  2022-05-16
法院将孩子判给了父亲,并要求女子每个月给孩子支付一定的抚养金,一直到孩子年满18岁为止,而这种判决是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考虑的。
第3个回答  2022-05-16
这女子上诉被驳回了,当时在分手的时候这个妈妈并没有第一时间选择孩子,这个妈妈在一年以后也没有反悔的权利。
第4个回答  2022-05-16
法院驳回了这个女人的诉求,这个女人的做法是特别不负责任的,应该要为自己的做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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