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等活动。

  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管理的辅助工作。

  市和区县(市)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障畅通、管理与作业分离的原则,运用科学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公路养护规划、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级,确保其纳入相应的公路养护范围;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公路养护管理的辅助工作;

  (二)提出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建议;

  (三)拟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提供公路养护技术指导与服务。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第十条 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和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调整为城市道路, 并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进行改建。改建后的道路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类别编制公路养护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规划、公路实际技术状况及公路使用要求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送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对于当年发生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应当在养护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第十五条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和省市专项补助以及公路路产赔偿费、补偿费中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的经费。

  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收取的通行费中列支。

  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