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空置,要交物业费吗?因为享受的物业服务相对较少,物业费可以打折吗?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绝大部分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非专门针对某一业主。
业主对小区的公共部分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而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无论是否入住房屋,都应当交纳物业费。
当然,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各地地方性规章或物业管理办法可能会允许业主在长期未居住的情况下,按一定比例少交物业费。
例如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另外,如果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业主未居住情况下的物业费减免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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