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

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行为。
法律分析
情节特别轻微的,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为了体现对违法行为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条规定对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很轻微等情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违法行为一般都会有危害社会的后果,有的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有的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或者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有的有被侵害人,如被殴打的人、被盗窃的人等;有的违法行为没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一些妨害社会管理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本项规定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越应当从严惩处,如果行为人及时、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不仅对社会的危害小了,而且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二是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违法行为毕竟不是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侵害人的侵害相对较轻,对于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有被侵害人的情况,应当积极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这样有利于消除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时这样规定,也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被侵害人的态度,如果没有被侵害人对行为人的谅解,没有被侵害人的同意,不能任意减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防止任意执法,徇私枉法。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诱骗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在精神受到强制或者是受骗上当产生错误认识情况下违法的,虽然有过错,应当负责任,但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而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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