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名词解释

课税对象名词解释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征税对象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四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四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地称之为征税范围,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 ,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
征税对象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在商品经济中,货物,劳务,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等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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