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法规定划分选区的原则有

我国选举法规定划分选区的原则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划分选区的原则有: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城镇各选区和农村各选区,同类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均应当大体相等。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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