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出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职工 工伤 由用人单位和 工伤保险 基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分别赔偿,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用人单位赔偿。《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 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 伤残 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 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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