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标准

如题所述

东莞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标准目前最低金额是975元一个月,最高不超过1820元一个月,具体根据其工作情况来判定,若是当事人在失业了之后还想要一些求职补贴的话,求职补贴是根据当事人在之前工作工资的百分之十五来算的,其中不是所有失业的人都能领取这个失业保险金,要符合一些基本的条件才行。
据了解,东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共有三点,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第一,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失业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未满一年,但个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第二,非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如辞职、跳槽等主动申请离职的,则不在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范围内;
第三,按照相关规定,已经申请并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而且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次数不能超过两次,还有若是失业期间找到工作,便不可再领取。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符合被迫解除了与原来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在就业期间缴纳好了失业保险费的相关系类条件,便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一个能够为当事人在一定事件内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与就业帮助。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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