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登报流程
登报注销公告格式:
注销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XXX创业辅导中心将拟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1周内,向我单位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地址:XXX,XXX创业辅导中心清算组 25XX
登报需要的手续:法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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