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4日全体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
本社团是依照《河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发起组织、经由共青团河南大学委员会批准注册并在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备案的校级文艺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团道德风尚,以“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展现青春活力自我”为根本宗旨。
第四条本社团是河南大学学生社团成员,接受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团总支和开封市盘鼓协协会的领导,接受河南大学校团委和河南大学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开封市盘鼓协协会的技术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开展日常的盘鼓训练,实战部成员必须参加训练,三次无故不到者或五次无故迟到者按自动离协会处理。
(二)参加正常的商业演出,演出所得协会里提取百分之二十,所余平均、分给参演人员。
(三)对开封市黄河少儿艺术团进行支教 ,支教队伍必须认真负责。
(四)组织会员对盘鼓文化、黄河文化、中原文化进行搜集、整理和交流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河南大学学籍;
(二)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尊重社协会公德;
(三) 承认本社团章程,且是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 热爱盘鼓艺术,并立志将其发扬光大;
(五) 能吃苦耐劳,能坚持训练,工作认真负责,为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而奋斗。
第七条 会员入协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协会申请;
(二) 填写报名表及个人简历;
(三) 参加全体委员会,报经经济学院团总支批准;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有权平等地参加盘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会员有权优先获得盘鼓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 会员有权对本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 会员有权享有商业演出所得的演出费;
(六) 会员入协会自愿、退协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会员应积极参加日常训练、支教及演出活动,并为演出活动努力创造条件;
(四) 会员应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爱护盘鼓协会的公共财产;
(五) 会员平时应注意搜集信息,为盘鼓协会活动的开展、长远发展及技术提高出谋划策。
第十条 会员退协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交由社团填档备案,并报经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章程,重大事宜等必须有出席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通过,其决议须对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每年一届 ;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
(三) 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盘鼓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六) 领导盘鼓协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协会长、副协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协会长、副协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社团协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体委员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协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职能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 协助协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协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上级组织的奖励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河南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委员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社团联和会、理事会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全体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河南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行政机构设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4日全体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大学大学生盘鼓协会
200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