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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枪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法院司法拍卖BB弹玩具枪。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枪。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法院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枪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枪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枪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枪”,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法院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枪”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法院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买卖枪支”,法院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同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枪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枪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枪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枪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枪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枪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枪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枪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
新年伊始,热门新闻还真不算少,要说近期各大热搜榜前排位置比较火的新闻,想必一定少不了“
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条。
气枪打气球我们多数人都玩过,但是一定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是触犯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先普及个刑法知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这样写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老太太持有的是属于枪支还是仿真枪?
我们继续普及,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属于仿真枪。暂且不说多数国家规定以78焦耳为临界值,单说这1.8焦耳的威力,连皮肤都无法击穿,何来的伤害性,凸显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过回到这个事件,老太太所持有的多半气枪确实达到了认定为枪支的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部门没有错,法制社会应该严格执法。但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何要对毫无伤害行为与意图的老年人选择上限?这真是让人无法理解!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云南曲靖一小区保安气枪击杀宠物狗,被行政拘留6日,似乎该行为远严重于天津老太,为何执法尺度却有如此大的偏差,直叫人大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两起事件形成鲜明的对比,折射出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构筑法治社会的路程任重而道远。最后也不禁感慨一句:能否将法治与人性化做到一个适度的融合。
看待不同的事情,不能用同一种思维方式,不然你就会认为这是执法不公。然而几天前我就曾思考过关于天津老太事件,不料几天后又遇上了这个保安持枪击杀宠物事件。其实这两个事件构成触犯法律情节的严重性完全不同,下面我们通过对比就可知道其中缘由了。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之前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这一事件。面对这个问题起初我觉得法院的判决实在是儿戏,要是赵春华这样的行为也算得上是犯法,那么为何不进一步去追究生产这些枪只的厂家呢?于是我总是在想,法院的审理真有些可笑与荒唐。然而就在我还把心思重点投入到法院审理不公的时候,我突然间想到,我们是不是应该把问题的重点转移到这六6只玩具枪上来,的确如此,当我把这6只玩具枪作为首要问题来参考的时候,就发现两种可能:
一、这6只玩具枪不是纯粹的玩具枪,而是真枪,只 是被赵春华说成了玩具枪而已,这样的行为对来玩射击的人来讲,已经对他们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况且她还故意隐瞒了枪支的性质。
二、这6只玩具枪的功能性质已经远远超出了玩具枪 的范围,已经具备了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能力。而赵春华还用这样的枪支摆摊赚钱,其造成的影响及危害情节严重,所以法院审理后才对她依法判刑。
结合以上两种可能情况来理解法院的这种裁决,你就会跟我一样的认为,法院审理完全合情合理。但是如果赵春华本人所用的玩具枪如果确实只是玩具性质,那么她及家属完全可以向更高级法院提出诉讼,经过国家高级法院进一步的审核明确其案件的原尾,其定会水落石出,等真相大白一切公道自在人心。
其次我们在来分析一下关于小区保安持气枪屠杀宠物狗事件。看到这个问题时我觉得法院对保安的判决合情合理,为什我会这样想的呢?
一、虽然作为小区保安有维护该小区安全的职责与义 务,但是保安应该事先通知主人家管好自家宠物狗或说明小区内不允许养宠物狗。
二、小区保安是没有权利佩戴枪支的,然而小区保安 只是为了维护小区环境,擅自找来气枪将宠物狗打死,此举实为过于冲动。但其目的涉及到的是动物生命安全,没有对直接人造成伤害。
经过这样分析我们就会知道,小区保安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放了两个错误,但是情节不算恶劣,只是稍微超出职责范围,没有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任何危害,所以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他6天的行政拘留(同时没收气枪)。
最后通过两个事件分析对比之后我们就会清楚明白,国家法律始终是人性化发展与完善的,它在对待不同危害、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事件时都有具体的惩罚条令,并且一贯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此说来,对于同是气枪却受到不同处罚都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现在你不会认为是执法不公或司法部门有这样那样一些问题的想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