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是填总公司的名称。
例如:兹指定(委托)【去办理具体事务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的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1.申请人是总公司的名称。
2.委托人具体情况。
① 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指定(委托)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
②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③“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中方法人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4)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由首席代表签字。
(5)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的,由经营者或主持经营者签字。
(6)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由全体设立人签字或盖章。
(7)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加盖所从属企业公章。
(8)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申请备案的,可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亲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