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人在森林里迷了路,靠吃两只大熊猫活到救援队发现他,他出来以后会面临什么惩罚?

如题所述

一:首先要看是怎么吃的假如是在熊猫事先已经死亡的前提下吃的,那么就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吃这样的肉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面临口头教育和罚款(500~2000元)的惩罚。

参考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而且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以上所说的“利用”并不包括餐桌上的食用。所以应属违法行为,但不至于构成刑事责任。

二:如果是熊猫事先没有死亡,人为了生存而人为主观故意杀害熊猫的话,那么便应属刑事犯罪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是两只大熊猫,那么便可以判断基本属于情节严重了,由此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估计最少不会低于五千元)

三、看杀害熊猫的森林地点,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如果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在禁猎区内杀害熊猫的话,则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两罪并罚。则需要承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初步估计不会低于五千元,可能还会更多。)

关于影响判决的条件:

1、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是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的,因为杀害熊猫是当事人人为决定的,不存在客观性,所以不能成立,不符合特殊情况这个条件。

2、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得已采取措施的条件。

你这个情况虽然特殊,却并不能被判为意外事件,但可以成为减刑的考虑因素。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称做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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