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是否可以由中院审监庭再发回一审民庭重审程序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中院审监庭是?
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省级的高级法院、市级的中级法院、县区级的基级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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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3
是不能发回基层法院的,发回程序违法,民事法一百八十一条有规定
第2个回答  2010-12-29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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