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车和另一辆车相撞,对方直行,我拐弯,所以说责任全在我,我只有交强险,没交别的保险,但是事故处理时发现对方交强险是假的,请问是不是对我有利呢?因为没交交强险是不允许上路的,他要不上路,我当然也就跟他撞不上了!最后结果是对方主动提出各管各的,谁也不赔谁,这样对我来说,是不是已经占了便宜了?请明白解答,谢谢啦!
对不起,我只有5分了,想多给都给不了!
另外,如果我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介入的话,我是不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就是修车费,因为我是办了交强险的。现在事情已经结束,不需要交涉了,但是我实在是不明白,想通过这次弄明白了,所以最好能解释清楚!谢谢!
机动车没交强险,出了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由个人全部承担。根据所述全责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即便对方没有交强险,这也只是属于违反交通法的行为,会由交警另行处理,但是这并不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依然会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没交强险,出了事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由个人全部承担。
交强险的全称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限额赔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所述全责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即便对方没有交强险,这也只是属于违反交通法的行为,会由交警另行处理,但是这并不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依然会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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