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东与联合创始人之间的区别

如题所述

合伙人、股东与联合创始人之间的区别如下:
1、身份不同:
(1)合伙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
(2)股东是依照相关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
2、出资不同:
(1)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
(1)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2)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如下:
1、合伙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影响很大,选择好合伙人是创业的头等大事。合伙人的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力,合伙人的素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最终成就,合伙人是企业的基因,既决定了企业的出身,也决定了企业的未来;
2、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关系是接近于长期、深度绑定的婚姻关系。合伙人一旦选定,不管喜欢不喜欢都会伴随企业终生,商业文明的最高原则是股东(包括这里的合伙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管怎么获得的股权;既然是股东,股权就不能因任何原因予以剥夺,包括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剥夺;如果合伙人之间分手,企业必然伤筋动骨,尤其是在当今中国诚信缺失的时代,一旦选择了错误的合伙人,不仅难以建立真诚的合作关系,就连分手也会万般艰难;
3、中国公司的失败,至少有一半是因为合伙人出了问题。人们常常可以共患难却不能共富贵,企业一旦做强做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就会随之出现;几乎每个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合伙人之间的分分合合。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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