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

如题所述

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农村宅基地过户的办理应该由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农村宅基地过户要缴纳的费用有:
评估价0.3%的交易评估费;
评估价1.5%(普通住宅)或3%的契税(非普通住宅);
评估价与原购入价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
评估价5.55%的营业税(购入不满两年);
评估价0.1%的印花税

由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等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应当向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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