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一年多了,公司要辞退我,我能得到补尝吗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是否有补偿金,要根据辞退的原因确定。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予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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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7
能得到经济补偿。而且因为单位违法解约,你可以得到2倍赔偿。
第2个回答  2011-07-27
当然应该补偿,就算你没有和公司签定什么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被用人,通常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之内没有解聘你,那么你就是属于正式员工,现在要辞退你,那么公司应该给你半年的生活补贴(每月的基本工资,半年)!祝你好运,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第3个回答  2011-07-28
签订了合同,辞退的话,补偿你1个月工资。该工资按你去年12个月工资的平均值算。
没签合同,那就要补偿很多。另外,如果你满足了 劳动合同法 39条,那么你什么都得不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7-27
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合同吗?你好象一点都不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不一定能得到补偿。要分情况。
1、如果是用人单位违规或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条件解除合同的就有相关的经济补偿。
2、如果是劳动者方面的过错,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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