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合作贴牌生产,如何标注商标和生产商等等问题。。。跪求高人帮忙解决。。。

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与电视台合作,用电视台的品牌贴牌生产一款产品,然后我公司出资并担任总经销,我有两个问题:1、在商品标签上是否可以写,品牌授权是电视台,制造商是我们,生产商是贴牌生产的厂家。。。。2、电视台希望把我公司的LOGO也印在产品包装上,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
刚才我又和电视台沟通了一下。。。现在问题聚焦在:本身电视台有一个商标用来生产这个商品,想在这款商品上同时印上我公司的商标,这样两个商标共存的情况可以吗?法律允许吗?
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标注:此产品由“XX”商标所有人XX与“XX”商标所有人XX联合授权出品???????

两方合作贴牌生产,确定商标注册和生产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既不是商标所有权人,也不是商标使用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作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极大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贴牌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
3、贴牌生产企业没有经过定作方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有的时候,定作方一方面不但继续要求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自行销售,同时又委托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双方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又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经过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则构成了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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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1、在产品上分别标识出,品牌持有商,以及制造商,这个是可以的。

2、在同一产品上,最好是不要冠以两个不同的LOGO,
如此绝对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没有品牌的认同感)追问

刚才我又和电视台沟通了一下。。。现在问题聚焦在:本身电视台有一个商标用来生产这个商品,想在这款商品上同时印上我公司的商标,这样两个商标共存的情况可以吗?法律允许吗?
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标注:此产品由“XX”商标所有人XX与“XX”商标所有人XX联合授权出品??
肯定是电视台的品牌LOGO是主体,我公司的只需要在边上有个LOGO就行。。。电视台的品牌有广告效益,而我公司是本地很大的企业,这次是强强联合

追答

我想问一下,电视台的LOGO,申注时具有您生产的产品领域资格吗?

我明白您的意思,电视台想用其LOGO,因其具有广泛的传媒知名度;
但又同时想利用您公司的LOGO,因其具有某类产品的品牌效应。
两者必须的分确点出那个是主要LOGO。

如安踏与中国奥委会合作,也可以把中国奥委会的LOGO印在产品包装上,
但是其主要LOGO,还是安踏。

追问

电视台的logo具有资格,这次是电视台的LOGO 直接冠名来做标签,我的意思简单化就是电视台的logo占主体 我公司的logo在左上角有个小的就可以,关键问题是在生产商的位置上,如何标注才符合法律规定?
标签上标注:此产品由“XX”商标所有人XX电视台与“XX”商标所有人我公司联合授权出品 (还是商标所有光写电视台就行了?因为下面制造商要写我公司 )
制造商:我公司 地址:XXX
生产商:XX公司 地址: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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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7-18
当然可以
前提是双方都是各自商标的权利人
别到时候产生纠纷就可以了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及出现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比例
以及一些合作的具体细节即可。
第3个回答  2011-07-18
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一下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4个回答  2011-07-18
可以 最好双方前一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