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类型、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五条 住所: 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承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东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其缴纳的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
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
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
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参考资料:法律网——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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